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589號
TPDV,99,訴,1589,2011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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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9號
上 訴 人 高國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仁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7,76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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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