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0號原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被 告 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神田晴彥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傅祖聲律師 徐文怡律師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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