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王正柏代 理 人 朱麗真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馮佳慧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謝妁恩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玉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代 理 人 郭亘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陳眉秀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 2 月22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 告、台北市中山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 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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