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清字,99年度,25號
TPDV,99,執消債清,25,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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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正柏
代 理 人 朱麗真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妁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郭亘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 2 月22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 告、台北市中山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 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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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