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638號
TPDV,98,訴,1638,201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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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潘貴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錫瑩間履行協議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叁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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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