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712號
TPDV,96,重訴,1712,2011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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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
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中央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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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