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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239號
TPDV,96,建,239,20110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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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被上訴人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2月25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 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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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