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897號
TPDV,100,除,897,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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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祐豐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成
訴訟代理人 唐子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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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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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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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倚昌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民國99年7月 │6,193元 │0000000 │
│ │高榮順 │社中正分社 │15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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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豐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倚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