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847號
TPDV,100,除,847,201103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徐懷清即方圓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小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4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銘榮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長春│99年11月30日│262384元 │XA0000000 │
│ │司 石城壽 │分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