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843號
TPDV,100,除,843,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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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曹雅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 2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0年3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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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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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 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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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1874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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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1875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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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