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794號
TPDV,100,除,794,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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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鑫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陳育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9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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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揚網科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文│99年1月31日 │10,080元 │SC0000000 │
│ │司 │山分行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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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耀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