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峻揚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九六七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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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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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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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文山分│99年9月30日 │12,936元 │RC0000000 │
│ │司 蔡繼興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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