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733號
TPDV,100,除,733,201103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全福
訴訟代理人 張文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3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醫百科技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敦化分│99年7月5日│42,000元 │AB0000000 │
│ │司 黃大可 │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