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碧
訴訟代理人 陳芳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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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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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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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9年6月25日 │7,350元 │SMA0000000│
│ │林芷青 │三民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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