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591號
TPDV,100,除,591,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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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胡碧雲即李瑞聰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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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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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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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79NX0000000-0 │1 │49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0NX0000000-0 │1 │24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2NX0000000-0 │1 │23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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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