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上揚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新平
訴訟代理人 陳筱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系統音響燈光設計│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15日│ 413,280元 │U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安康安行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