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63號
TPDV,100,除,463,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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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韓經綸
訴訟代理人 韓彭詩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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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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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1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碁電腦股│79-NX-0000000-0 │ 1 │26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碁電腦股│80-NX-0000000-0 │ 1 │26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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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