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08號
TPDV,100,除,408,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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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許富齡
代 理 人 李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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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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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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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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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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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