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李金霞
訴訟代理人 劉侑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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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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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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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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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 │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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