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6號
TPDV,100,重訴,46,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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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洪嘉傑律師
被   告 周玉綉
特別代理人 陳璁錡原名「陳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璁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原告對被告周玉綉給付租金等之訴,為被告周玉綉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5 條有明文規定,又按民事訴訟法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 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 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 理人同法第51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查被告周玉綉罹患重度 癡症(失智症),經於另案經本院選任周萬福為特別代理人 一事,有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16號裁定1件附卷可稽。惟周 萬福於本案拒絕擔任特別代理人,故原告聲請本院為被告周 玉綉於本案訴訟中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核與上開法文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院爰選任被告周玉綉之子陳璁錡為被告周玉綉之本案特別 代理人,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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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