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03號
TPDV,100,重訴,303,201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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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
被   告 臺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啟田  應送達處.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駁回其訴,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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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