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66號
TPDV,100,重訴,266,2011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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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翁啟惠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請求權基礎及損害金額明細,並以繕
  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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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