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翁啟惠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請求權基礎及損害金額明細,並以繕
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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