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左軍
訴訟代理人 張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兆林、廖昌禧、
沈偉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兆林、廖昌禧、沈偉強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佰玖拾柒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壹仟伍佰元。
㈡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㈢敘明兩造協商和解目前進度及是否有意願繼續移付調解。
㈣惟原告仍應先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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