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反訴原告 WEALTH S.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反訴原告 翁一緯
吳俊賢
黃騰瑩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黃騰輝間請求給付
股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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