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94號
TPDV,100,重訴,194,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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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反訴原告   WEALTH S.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反訴原告   翁一緯
       吳俊賢
       黃騰瑩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黃騰輝間請求給付
股權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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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玫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