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2,1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23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
影本直接通知被告,另提出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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