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14號
TPDV,100,訴,1314,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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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2,1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23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
  影本直接通知被告,另提出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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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