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9號
原 告 劉育玲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被 告 興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敦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
額之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起訴時
僅繳交裁判費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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