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04號
TPDV,100,補,304,201103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塘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張維晃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興俊
      祁夢熹
      林正達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