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臺北市萬華區新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韓崑河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被 告 李純
劉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建物無權占有原告管理之坐落台北市○○區
○○段1小段151-49地號土地,面積20.78平方公尺(實際占有面
積需另經測量),以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3800元
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壹仟叁陸
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