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陳逢源律師
陳宏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
億陸仟捌佰貳拾柒萬伍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佰零叁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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