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零
壹拾肆萬陸仟參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陸萬伍仟參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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