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53號
TPDV,100,補,253,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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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洪靖雅
      林玉智
      洪文欽
      洪靖芳
      洪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7,709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暨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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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