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洪靖雅
林玉智
洪文欽
洪靖芳
洪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7,709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暨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