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
被 告 臺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田 應送達處.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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