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93號
TPDV,100,聲,93,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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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志鴻
相 對 人 簡萬發
      蘇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0八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或同金額現金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7080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200萬元之臺北市政府建設 公債90年度第1期債票,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存 字第208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業已屆期 ,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上情經本院調閱該提存事件卷 宗查對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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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