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294號
TPDV,100,繼,294,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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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黃澄枝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方正泰(男,民國37年12月1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
2段24號)於民國99年12月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
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 個月期間,如有必要,
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方正泰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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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