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鄧長富即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4年10月3 日設立許可有 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4年10月1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登記簿第74冊第40頁第1887號)。為維持財團成立之目 的,乃提請第5 屆第2 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於100 年2 月10日以文壹字 第10 02002584 號函同意核備,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 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組 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