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59號
TPDV,100,法,59,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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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鄧長富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項如
下:
一、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法人登記證書。
三、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記錄。
四、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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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