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45號
TPDV,100,法,45,201103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林振國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
      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財團法人加百列福音傳播基金會 (下稱加百列基金會)為相對人推廣主要會務之媒體管道, 擬由加百列基金會提名董事一席,現聲請人修改相關章程條 文,經董事會第2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北市社團字第10030216000號 函同意在案。為此涉及民法第62條有關財團組織之規定,爰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 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