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32號
TPDV,100,建,32,201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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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越
被   告 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哲揚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工程總價為壹萬捌仟肆佰叁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工程總價為壹億捌仟肆佰叁拾叁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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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