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137號
TPDV,100,家聲,137,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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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林立楨之親屬會議會員成員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趙偉功(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偉祥(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偉邦(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馨誼(女,民國66年11月1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偉真(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林立楨(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立楨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立楨於民國99年1月1日死亡,被 繼承人林立楨生前立有代筆遺囑,並指定聲請人為遺囑保管 人,聲請人依法應召開被繼承人林立楨之親屬會議,並將遺 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惟被繼承人林立楨之同輩血親均移民美 國,不便回國,致聲請人無足夠法定人數召開親屬會議,今 為召開親屬會議以提示遺囑,並經被繼承人林立楨之親屬趙 偉功、趙偉祥趙偉邦楊馨誼楊桓智同意擔任被繼承人 林立楨之親屬會議成員,為此聲請人依利害關係人身分,聲 請指定趙偉功趙偉祥趙偉邦楊馨誼楊桓智為被繼承 人林立楨之親屬會議成員。
二、按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提示於 親屬會議;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 ,應就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 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 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212條、第1130條、1131條第1 項 及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立楨於99年1月1日死亡,而被繼承人林立 楨並無民法第1131條第1 項所規定之親屬會議成員之事實, 此有代筆遺囑、戶籍謄本、訪談紀錄、繼承系統表與同意書 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被繼承人林立楨在臺並無直系血 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本院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趙偉功趙偉祥趙偉邦、楊馨 誼與趙偉真意見後,為兼顧全體繼承人之權益,認選任之親



屬會議會員以與被繼承人林立楨有親等較近之親屬關係為宜 。爰指定聲請人趙偉功趙偉祥趙偉邦楊馨誼與趙偉真 為被繼承人林立楨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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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