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38號
原 告 石雅琳
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
被 告 范生良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 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第 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夫妻之住所地在苗栗縣竹南鎮竹篙厝52號,有戶 籍謄本及起訴狀足參,原告主張因遭被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而有不堪同居虐待之事實,亦發生於苗栗,亦有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 99年度家護字第166號通常保護令足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離婚訴訟,專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及訴訟救助 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