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853號
TPDV,100,司票,2853,201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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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853號
聲 請 人 陳雅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顯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
  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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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