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562號
TPDV,100,司票,2562,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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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562號
聲 請 人 吳岳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提示日為何日?(付款之
  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
  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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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