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476號
聲 請 人 陳慶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明銘、羅陳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號:CH349154)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
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
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
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
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