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476號
TPDV,100,司票,2476,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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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476號
聲 請 人 陳慶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明銘羅陳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號:CH349154)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
  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
  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
  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
  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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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