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劉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瑞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
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
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