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028號
TPDV,100,司票,2028,201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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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劉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瑞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
  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
  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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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