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966號
TPDV,100,司票,1966,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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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蔣尚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庫娜阿西(IIN KURNAESIH )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庫娜阿西(IIN KURNAESIH )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
  達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
  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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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