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INTARIN WIROT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智惠股份有限公司」或「智惠
有限公司」?),並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
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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