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846號
TPDV,100,司票,1846,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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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INTARIN WIROT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智惠股份有限公司」或「智惠
  有限公司」?),並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
  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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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