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330號
TPDV,100,司票,1330,2011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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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敬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拒絕證書為證明執票人已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或保全 票據上權利之必要行為,及其行為之結果已被拒絕之要式公 證書。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 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以相對人林敬偉為發票人之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記載,顯見無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情形,依上開說 明,聲請人自應提出拒絕證書,始能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 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 補正,該裁定於100 年2 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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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