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2號
ILDV,91,訴,12,2002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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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盧國進即農舍園藝造景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懋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玖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
     佰柒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貳拾玖元,折合
     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家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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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