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盧國進即農舍園藝造景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懋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玖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
佰柒拾陸萬捌仟肆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貳拾玖元,折合
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家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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