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049號
TPDV,100,司票,1049,201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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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蔣尚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卡羅弟(CARID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卡羅弟(CARIDI)發本票裁定 ,查本件相對人係外國人,為明其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及其確 實住、居所,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 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該裁定於100 年2 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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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