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278號
TNHV,104,上,278,2017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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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侯彥弘(兼侯金塗之繼承人呂侯姵錞等10人、侯成
      霖及侯犇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 訴 人 侯錦章 
      侯黃彩蓮(即侯寶服之承受訴訟人)
      侯英腆(即侯寶服之承受訴訟人)
      侯梅芳(即侯寶服之承受訴訟人)
      侯申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伯瑜 
上 訴 人 侯良三 
      侯錦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啟煌 
上 訴 人 侯文虎 
      侯宗熙 
      侯嘉明 
被 上訴 人 侯炎山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面積四百零四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面積六三五三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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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